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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刑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诉孙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射刑初字第0025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农民。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诉刑诉(2015)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严丽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孙某将罂粟种子撒种在本县临海镇xx村x组xx号自家门前农田西侧。2015年5月21日上午,射阳县公安局临海镇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至孙某家将罂粟铲除,经现场清点计数共1335株。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所送检材中检出吗啡、罂粟碱、可待因。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据此认为,应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被告人孙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处罚。被告人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孙某主体身份。2.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案发情况。3.检查证、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对射阳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孙某家农田西侧是否种植罂粟进行检查情况。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射阳县公安局对铲除的罂粟予以扣押。5.证人蒋某、邵某甲、邵某乙、刘某等人证言,证实孙某家农田西侧种植罂粟事实。6.被告人孙某供述,证实其在2014年秋,将大烟桃子(罂粟)种在自家羊场西南角沟边,直至被民警查获情况。7.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查获的疑似罂粟进行毒品定性检验情况。8.光盘,证实射阳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孙某种植的罂粟进行铲除、清点的现场录像。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力,且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孙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为惩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爱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祁汝科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