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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跃坤与卞成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跃坤,卞成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58-1号申请执行人:张跃坤被执行人:卞成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卞成玉所有的车辆鲁V×××××过户于张跃坤名下。身份证:××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判员  陈宗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广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