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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马青松诉王松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青松,王松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746号原告马青松。被告王松林。委托代理人王传林,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帅,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青松与被告王松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青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其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