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马青松诉王松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青松,王松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746号原告马青松。被告王松林。委托代理人王传林,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帅,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青松与被告王松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青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其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