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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姚高明与江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高明,江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161号原告:姚高明。被告:江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高明诉被告江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高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高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高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姚高明负担(已付)。审判员  柳洪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