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姚高明与江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高明,江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161号原告:姚高明。被告:江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高明诉被告江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高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高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高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姚高明负担(已付)。审判员 柳洪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