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59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谭之连与崔祥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市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之连,崔祥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市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948-1号原告谭之连。被告崔祥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市中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之连与被告崔祥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市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任民初字第5948号民事裁定,扣押被告崔祥通驾驶的车牌号为鲁H×××××轻型箱式货车一辆。2015年10月9日,被告崔祥通申请解除对鲁H×××××轻型箱式货车的扣押,并交纳保证金4万元。本院认为,被告崔祥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崔祥通驾驶的车牌号为鲁H×××××轻型箱式货车的扣押。。审判长 王希良审判员 闫 飞审判员 郭克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