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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5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余某与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5048号原告:余某,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蒯某,女,1985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余某负担。审判员  朱战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