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5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余某与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5048号原告:余某,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蒯某,女,1985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余某负担。审判员 朱战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