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日升诉与被告陈存尧、黄新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日升,陈存尧,黄新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720号原告陈日升,男,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昭鸿,南安市柳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存尧,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黄新卯,女,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溪美湖新路10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609075468。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日升诉与被告陈存尧、黄新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日升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庭���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日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陈日升负担。审判员 陈燕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明煊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