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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民二初字第0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曲英奇与于文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英奇,于文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民二初字第01236号原告曲英奇,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葛运泽,男,196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于文成,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英奇诉被告于文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英奇因与被告于文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英奇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英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40.00元,减半收取13320.00元,公告费400.00,共计13720.00,由原告曲英奇负担。审 判 长 王 慧代理审判员 刘 雨人民陪审员 张思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