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阜益民初字第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517号原告赵某,市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孙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滕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 莉书 记 员 江洪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