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二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玉江与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恩村三街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江,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恩村三街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初字第00520号原告王玉江,男,48岁,汉族,住焦作市。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恩村三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贾发展,主任。原告王玉江诉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恩村三街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玉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玉江承担。审 判 长 康福军审 判 员 王惠敏人民陪审员 徐贝贝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杜荣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