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执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吉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陕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92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守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商志明,男,汉族,住该公司,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陕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旗,系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4)桓商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依法向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执行标的为:13229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陕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学民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李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沈存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