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柴计娜与河北天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计娜,河北天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13号申请执行人柴计娜,女,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河北天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关于柴计娜与河北天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邢民四终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河北天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柴计娜支付人民币59295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730元、保全费3520元、执行费43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河北天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105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王瑞松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