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迎执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洪明与郑雪姣、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明,郑雪姣,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767号申请执行人洪明,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被执行人郑雪姣,女,1975年出生,回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刘伟,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一初字第008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雪姣、刘伟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大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