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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井竹与王兰红、姚俊川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195号申请人王井竹,女,汉族,住东明县.被申请人王兰红,男,汉族,住东明县.系鲁UY36**号轿车驾驶员。被申请人姚俊川,男,住青岛市四方区。系鲁UY36**号轿车车主申请人称:2015年9月27日11时00分许,王兰红驾驶鲁UY36**号轿车由北关大街公路胡同中由东向西倒车时与沿公路由南向北骑电动三轮车的王井竹发生事故,至使两车损坏,王井竹受伤。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15585号认定,王兰红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井竹无事故责任。申请人王井竹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兰红驾驶的被申请人姚俊川所有的鲁UY36**号轿车,并提供3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井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兰红驾驶的被申请人姚俊川所有的鲁UY36**号轿车于东明县交警队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