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13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何祥友与张玉生劳务合同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1352-2号申请执行人:何祥友,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张玉生,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6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玉生在银行的存款4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