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一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武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一初字第848号原告武某。被告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彦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