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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金开焕、金亦伟与金亦伟、浙江双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2640号原告:金开焕。被告:金亦伟。被告:浙江双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娟。第三人:吕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开焕诉被告金亦伟、浙江双和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吕明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开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开焕负担。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 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