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金开焕、金亦伟与金亦伟、浙江双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2640号原告:金开焕。被告:金亦伟。被告:浙江双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娟。第三人:吕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开焕诉被告金亦伟、浙江双和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吕明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开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开焕负担。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 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