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和执字第02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沈阳市于洪区兴冲砼泵管件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于洪区兴冲砼泵管件经销处,刘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和执字第02486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兴冲砼泵管件经销处。投资人:程冲,系该经销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兴权,系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博。申请人沈阳市于洪区兴冲砼泵管件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刘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沈和民三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刘博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于洪区兴冲砼泵管件经销处货款84,000元,并从2012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84,000元的利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900元,诉讼保全费860元,总计2,760元,均由被告刘博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兴冲砼泵管件经销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以上执行和调查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查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并已提出申请。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赵维振审判员 胡海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荣 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