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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武执字第00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董某某婚姻家族纠纷执行扣划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129-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被执行人董某某,男。申请人陈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咸中民再终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某某给付借款797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15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长华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董某某在长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704120101109000249962的帐户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李潭萍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小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