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武执字第00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董某某婚姻家族纠纷执行扣划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129-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被执行人董某某,男。申请人陈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咸中民再终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某某给付借款797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15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长华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董某某在长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704120101109000249962的帐户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李潭萍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小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