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金战峰、邹周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金战峰,邹周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449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王成良。被执行人:金战峰。被执行人:邹周益。关于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金战峰、邹周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10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4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449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新城大道中通大厦1-2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成良。被执行人:金战峰,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江北接到龙桥南路商住楼A幢6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610237677。被执行人:邹周益,男,1976年5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码道路3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605012713。关于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金战峰、邹周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10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4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杨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郑里案件讨论笔录时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参加人:杨军、王挺、项杰记录人:郑里杨军:关于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金战峰、邹周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10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据此,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宜,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恢复执行。你们意见;王挺:我同意上述意见。项杰:我也同意上述意见。讨论一致意见: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4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