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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常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161号原告李某。被告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常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诉讼中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缴纳,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岳海振人民陪审员  马志景人民陪审员  崔永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