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卓敏与西安电力专修学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敏,何冰,西安电力专修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181号申请执行人卓敏。申请执行人何冰。被执行人西安电力专修学院。法定代表人陈金炆,系该学院校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2582号、(2015)长安民初字第0227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西安电力专修学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电力专修学院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西安电力专修学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李晓军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晓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