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一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董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271号原告: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辉发街53号。法定代表人:赵国齐,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培彤,职员。被告:董玉梅,女,住吉林省桦甸市,其他信息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董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00元,余款予以退回。代理审判员 满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冷文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