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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久民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何忠莲与黄丽丽、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久民初字第00732号原告何忠莲。委托代理人陈德炜,启东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丽丽。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住所地启东市申港城上海街3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忠莲与被告黄丽丽、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忠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忠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