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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国豪与张新好、郭亚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张国豪,男,汉族,1984年1月5日出生,现住栾川县。被告张新好,男,成年,务农,住栾川县(据诉状查明)。被告郭亚琼,男,成年,汉族,务农,住栾川县城关镇钻石人间楼下青蛙王子楼上(据诉状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豪与被告张新好、郭亚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豪提供被告张新好、郭亚琼地址不详,无法送达应诉通知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国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怀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