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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23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风华与付乐亮、山东曹县牡丹家纺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华,付乐亮,山东曹县牡丹家纺有限公司,山东尤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曹县艾尼乐太阳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397-3号原告李风华。被告付乐亮。被告山东曹县牡丹家纺有限公司,地址:曹县庄青路南侧(新东环西侧)。法定代表人刘玉林,经理。被告山东尤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地址:曹县迎宾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王超,经理。被告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青荷路西4号。法定代表人岳东旭,经理。被告曹县艾尼乐太阳能有限公司,地址:曹县迎宾大道与新东环路交叉路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付保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风华诉被告付乐亮、山东曹县牡丹家纺有限公司、山东尤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曹县艾尼乐太阳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寿丰民初字第23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晓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