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23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风华与付乐亮、山东曹县牡丹家纺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华,付乐亮,山东曹县牡丹家纺有限公司,山东尤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曹县艾尼乐太阳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397-3号原告李风华。被告付乐亮。被告山东曹县牡丹家纺有限公司,地址:曹县庄青路南侧(新东环西侧)。法定代表人刘玉林,经理。被告山东尤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地址:曹县迎宾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王超,经理。被告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青荷路西4号。法定代表人岳东旭,经理。被告曹县艾尼乐太阳能有限公司,地址:曹县迎宾大道与新东环路交叉路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付保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风华诉被告付乐亮、山东曹县牡丹家纺有限公司、山东尤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曹县艾尼乐太阳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寿丰民初字第23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晓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