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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法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法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向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周某,男,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洪法民一初字第5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军未予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向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洪法民一初字第54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易孟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锡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