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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从华与袁加琪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从华,袁加琪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1526号原告王从华。委托代理人梅家宝,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远伟,盱眙县黄花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加琪,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董伟海,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从华与被告袁加琪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从华于2015年8月28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从华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从华负担。审 判 长  沈安刚人民陪审员  余从洲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余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