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民初字第0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从华与袁加琪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从华,袁加琪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1526号原告王从华。委托代理人梅家宝,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远伟,盱眙县黄花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加琪,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董伟海,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从华与被告袁加琪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从华于2015年8月28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从华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从华负担。审 判 长 沈安刚人民陪审员 余从洲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余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