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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国苗与林叶香、肖玉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国苗,林叶香,肖玉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053号申请执行人郑国苗。被执行人林叶香。被执行人肖玉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4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国苗与被执行人林叶香、肖玉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4月28日向被执行人林叶香、肖玉坦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林叶香、肖玉坦缴纳执行款1800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本案诉讼费1950元,申请执行费26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林叶香、肖玉坦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林叶香、肖玉坦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叶香、肖玉坦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林叶香、肖玉坦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林叶香、肖玉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0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可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