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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5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马云祥与李树国、尹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祥,李树国,尹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05251号原告马云祥,男,汉族。被告李树国,男,汉族。被告尹江,男,汉族。原告马云祥与被告李树国、尹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并由审判员赵文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云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树国、尹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4日,被告李树国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尹江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认可,原告向被告李树国索要时,被告以无款为由推拖至今未还。原告认为被告李树国欠款属实,应当偿还;被告尹江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0万元。被告李树国、尹江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4日,被告李树国由被告尹江提供担保向原告马云祥和马云祥的亲属谢云丽借款40万元,借款中有原告20万元,被告为原告和谢云丽出具一枚借条,被告李树国和尹江分别以借款人和担保人名义在借据上签名。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也未约定还款期限。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马云祥与被告李树国、尹江的借贷担保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提供了借款,被告应按原告要求及时偿还借款。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被告尹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被告尹江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尹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树国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树国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马云祥借款20万元;二、被告尹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计3670元,由被告李树国、尹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文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珊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