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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诏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黄团体、黄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团体,黄团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诏民初字第722号原告张女岑,女,192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诏安县。委托代理人黄井串,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黄团体,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黄团结,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井串诉被告黄团体、黄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女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女岑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淑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媛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