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诏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黄团体、黄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团体,黄团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诏民初字第722号原告张女岑,女,192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诏安县。委托代理人黄井串,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黄团体,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黄团结,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井串诉被告黄团体、黄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女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女岑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淑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媛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