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甄×与李×1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李×1,李×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1750号原告甄×,女,1953年4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卫东,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1,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被告李×2,女,1975年5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甄×与被告李×1、李×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蔡亮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莹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