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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丽忠与黄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忠,黄周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024号原告:陈丽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建明,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周勇。原告陈丽忠与被告黄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人民币30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9月14日起,本金人民币15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1月14日起,均按年利率1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丽忠的委托代理人孙建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周勇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4日,被告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借款后因被告未归还本金,经双方协商,于2012年3月14日,原告陈丽忠与被告黄周勇重新续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借款期限从2012年3月14日起至2014年3月14日止。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4年9月13日,本金及其余利息未予偿还。2012年5月14日,原告陈丽忠与被告黄周勇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借款期限从2012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5月14日止。同日,原告通过妻子向被告转账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借款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4年11月13日止,本金及其余利息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周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丽忠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人民币30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9月14日起,本金人民币15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1月14日起,均按年利率18%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10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人民币8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欢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