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树立与赵常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179号申请执行人:王树立,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赵常青,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蒙古族,赤峰市喀喇沁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职工。被执行人:李有财,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红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常青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贵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