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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绪元、侯华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1738号申请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理事长。地址成武县永昌路69号。被执行人张绪元。被执行人侯华光。被执行人刘刚。被执行人程铭。本院在执行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绪元、侯华光、刘刚、程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家中又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振良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侯福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长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