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民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黄祖勇与朱善慧、赵汉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祖勇,朱善慧,赵汉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灵溪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1495号原告:黄祖勇。被告:朱善慧。被告:赵汉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灵溪营业部,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怡和城市家园10幢商铺119室。代表人:苏守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永周,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祖勇诉被告朱善慧、赵汉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灵溪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祖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黄祖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玲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方俏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