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吕合相诉吕晓兵、吕长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合相,吕晓兵,吕长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241号原告吕合相,男,汉族,住许昌县。.被告吕晓兵,男,住许昌县。被告吕长法,男,住许昌县。原告吕合相诉被告吕晓兵、吕长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案被告吕晓兵、吕长法的年龄、民族和住址不具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全额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鲁会锋审判员  董爱巧审判员  晁晓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