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肖体德、王安美等与黄璋、凤阳县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体德,王安美,田芳芳,田防伟,田涛涛,黄璋,凤阳县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606号申请执行人:肖体德,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安美,农民。申请执行人:田芳芳,农民。申请执行人:田防伟。申请执行人:田涛涛。被执行人:黄璋,农民。被执行人:凤阳县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门台加油站对面。法定代表人:黄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肖体德、王安美、田芳芳、田防伟、田涛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璋、凤阳县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凤民一初字第010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黄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肖体德、王安美、田芳芳、田防伟、田涛涛各项损失227955.75元,凤阳县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璋、凤阳县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1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