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九民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马建成、马志文等与彭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君,马建成,马志文,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九民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君,男,汉族,1981年12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建成,男,汉族,1964年11月25日出生,第九师164团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志文,男,汉族,1991年6月17日出生,学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女,女,汉族,1934年2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建新,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彭君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2015)叶垦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2015)叶垦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邹彦君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孙唯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