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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050号原告胡某某,女,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田某某,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本院在受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并无不当,按照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存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