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4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许勐男与孙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227号原告:许勐男,男,199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孙玉坤,男,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勐男诉被告孙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勐男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勐男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勐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德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