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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2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宗群与长兴楚天大酒店有限公司、陈盘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2876号申请执行人吴宗群。被执行人长兴楚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满红。被执行人陈盘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宗群与被执行人长兴楚天大酒店有限公司、陈盘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长兴楚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二虎头桥东、坐落于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迎宾大道北侧和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陆汇头村104国道北侧的房地产,但一时无法处置(上述房地产已被湖州法院首封并抵押)。现查明被执行人长兴楚天大酒店有限公司、陈盘勤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287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功君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龚振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