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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关良玉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良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关良玉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勇,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齐齐哈尔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再终字第23号仲民事决书,申请人关良玉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决如下: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民再终字第23号仲民事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旭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 陈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