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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2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王新然、李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王新然,李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254-2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新然。被执行人李桂珍。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王新然、李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7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王新然在银行的退休金账户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王新然、李桂珍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75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修刚执行员 :王嘉凯执行员 :李双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帅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