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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城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金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城民初字第279号原告:金某。被告:汪某。委托代理人:麻仙理,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施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