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城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金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城民初字第279号原告:金某。被告:汪某。委托代理人:麻仙理,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施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