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樊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执保字第87号原告: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邬卫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樊小燕,女,汉族,1985年9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樊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查封被告樊小燕银行储蓄存款人民币10919.78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樊小燕银行储蓄存款人民币10919.78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景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廖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