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三终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大连秦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陈殿选、陈永昌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秦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殿选,陈永昌,刘俊可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终字第10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秦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号楼***室****号。法定代表人:高萍,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玉琼,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明,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殿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俊可。上诉人大连秦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初字第3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秦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秦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大连秦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大连秦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张国华代理审判员 孙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