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初字第1999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1967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代理人邱荣富,南充市嘉陵区李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甲,男,汉族,1965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正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荣富、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某诉称,我于1986年12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恋爱,1987年8月21日双方在某某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均已成年。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分多聚少,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长期酗酒好逸恶劳,不尽家庭义务。实难继续共同生活。2004年原告出去打工,此后长期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2014年7月2日向贵院起诉离婚,(2014)嘉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后,至今已有一年多时间了。我与被告仍然无法和好。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梁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各一份;嘉陵区某某乡民政所婚姻登记证明一份;(2014)嘉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曹某某、刘某乙、张某某调查笔录各一份。被告刘某甲辩称,原告梁某某嫌弃我挣钱太少,我们都有孙女了算是老夫老妻了,我不同意离婚。被告刘某甲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某于1986年12月经人介绍与被告刘某甲相识、恋爱,1987年8月21日,双方在某某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现均已成年。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原、被告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夫妻感情也一直不好。2004年原告外出务工致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原告梁某某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至今已有一年多时间。现双方仍无和好迹象,原告梁某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系合法夫妻,夫妻之间本应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生活。但是,原、被告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纠纷,彼此不能和睦相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在离婚未果后,原、被告仍然无法和好,足见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正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 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