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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鲁俊飞与雷佰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俊飞,雷佰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678号原告:鲁俊飞。被告:雷佰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俊飞与被告雷佰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俊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鲁俊飞负担。审 判 员 张叶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朱丽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