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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执字第5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马占明与姚学军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占明,姚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581-1号申请执行人马占明,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被执行人姚学军,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马占明与被执行人姚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学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马占明劳务费10400元、案件受理费30元、执行费56元,共计10486元。已支付2030元。由于被执行人姚学军无有效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占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的标的为8400元。(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尹国玉审判员  马占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安 冉 关注公众号“”